“省高级人民法院对提起上诉的胡维军诈骗罪一案,现予公开开庭审理。”话音尚未落下,审判长敲响了手中的法槌:“提上诉人胡维军到庭。”
不一会儿,随着沉重厚实的法庭大门被打开,两名法警押着胡维军走进了法庭,坐在了被告人席上。
在审判长核实上诉人身份,宣布合议庭人员构成和上诉人权利之时,方轶抬头向胡维军看去,他的精神尚好,只是气色差了点,眼神很镇定。不愧是经商的,一把年纪经历了不少风浪,心里素质就是不一般。
“现在开始法庭调查,请审判员宣读第一审判决书。”审判长话音落下,一名合议庭法官开始宣读一审判决书。
方轶利用这个功夫,又将准备的辩护词扫了一遍。
法官宣读完一审判决书后,审判长看向胡维军:“下面由上诉人胡维军宣读上诉状或陈述上诉理由。”
“审判长,我认为一审法院认定我在机加工厂资不抵债的情况下,虚构事实,以伪造的产权证作抵押,诈骗他人钱财缺乏客观、确实、充分的依据。
我与冯平和魏喜奎之间是民间借贷关系,而且这几年我一直在支付借款利息,也没有借了钱就跑路,根本不构成诈骗罪。请法院依法查明事实,还我清白。”胡维军拿着一张A4纸读道。
这是他根据方轶的分析自己写的上诉理由。
“请辩护律师发表上诉理由。”审判长道。
“辩护人认为,上诉人胡维军并非像一审法院认定的那样资不抵债,而是具有一定的还款能力,虽然机加工厂和胡维军本人名下的房产和土地已经对外设置了抵押,并且部分财产已经被执行。
但是机加工厂仍然持有多项知识产权、而且拥有自己的核心技术,在去年该厂又引进了二台加工高精密零件的进口设备,这都是具有价值的,应当整体估算加工厂的价值。
另外,从资金用途上说,胡维军借来的资金虽然大部分用在了炒股上,但炒股是国家允许和鼓励的行为,属于合法的投资行为。
由此可知,胡维军借到款项后并不存在挥霍或者转移、隐匿的行为,法院不能以此判断胡维军构成诈骗。
审判长,辩护人的上诉理由陈述完毕。”方轶道。
“上诉人胡维军,你对一审判决书认定的事实及罪名有无异议?”审判长道。
“有异议,我对一审判决书认定的罪名不认可,我认为一审认定的事实不清,我的厂子是具有一定还债能力的……”胡维军叨叨叨说了不少理由。看来开庭前他在看守所做了不少准备。
“检察员就一审判决书认定的事实对上诉人进行发问。”审判长道。
“上诉人胡维军,你在向冯平借款时,机加工厂是否仍在正常运营?你是否向他告知了机加工厂的现状?”坐在公诉人席首位的女检察员冷冷的问道。
“当时我的厂子订单锐减,处于半停产状态。我没告诉冯平。”胡维军道。
“伱向冯平借款时,是怎么说的,借款的理由是什么?”女检察员问道。
“我跟他说厂子有个大单,需要资金周转,购买机械设备,支付人工费。”胡维军道。
“冯平转给你的借款,你实际用到了什么地方?”女检察员问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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