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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98、299章(合并)好吧,你很诚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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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肯定是不同意员工使用暴力的,能说服教育的,我绝对不允许手下人使用暴力,但是架不住有欠收拾的,不还钱四处躲,还威胁我们催款的员工,所以难免有一两个正当防卫的。这事也不能全赖我们。”胡猛一脸挨揍的表情说道。

    说服教育!这么高级的词从胡猛嘴里说出来怎么感觉那么不对味儿呢!方轶想笑但是在法庭上又不太合适,只好硬憋着。

    检察员气的鼓鼓的,恨不得上去踢他两脚,可看看他那体型,还是算了吧,别踢人不成再伤了脚。

    “你说债务人威胁你们催款的员工,是怎么威胁的?”检察员压着火问道。

    “我们员工去找债务人催款,债务人不还钱不说,还趴在窗口嚷嚷再逼他,他就跳楼。你说这是不是耍无赖威胁我们员工?我们怎么可能惯着他。”胡猛理直气壮道。

    方轶算是见识了,这么无耻的话从他嘴里说出来一点不觉得难堪,还理直气壮。

    “审判长,我们问完了。”检察员无语了,结束了发问。审判长的脸比刚才更冷了。

    “被告人的辩护人是否需要向被告人发问?”审判长问道。

    “需要发问。”马半山道:“被告人胡猛,伱们放款过程中,一般什么情况下会出现债务人违约?”

    “绝大部分都是债务人没工作,还不上钱违约,也有极个别的是因为失踪,借款成了死账。”胡猛道。

    “有没有出现过APP平台出问题,或者你们故意违约的情况?”马半山问道。

    “没有,我们经营公司是为了盈利,赚取约定的借款利息,如果我们平台出问题,债务人会拒绝还款,找我们的麻烦。我们是诚信经营。”胡猛道。

    高利贷居然说自己是诚信经营,好吧,你很诚信,至少比套路贷要诚信。方轶心中一个大写的“服”字。

    “审判长,我问完了。”马半山不敢再问,就胡猛这破车嘴,问多了容易出问题。

    ……

    “本案事实已经调查清楚,法庭调查结束,现在开始进行法庭辩论。法庭辩论主要围绕未被法庭认证的争议事实和根据事实应该如何适用法律的问题进行辩论。

    先由公诉人发言。”审判长道。

    “审判长、审判员:我们认为本案被告人设置陷阱获取通讯录,收取高额服务费、展期费,到期后再以寻衅滋事等形式催讨,每一步都是设套,其整体行为模式已经明显超出了民间借贷的范畴,实质是上述“套路”的相互配合来虚增借贷金额、恶意垒高借款,达到非法占有他人财物之目的,应以诈骗罪定罪处罚。完毕!”检察员语气冷的恨不得一下冻死胡猛。

    “被告人自行辩护。”审判长心中虽然不想让胡猛说话,但是程序上必须得完整,只得如此。

    “我不同意他们的意见,我们公司与借款人之间是民间借贷关系,只不过利息高点,有点手续费而已……”胡猛吧吧的说着,审判长见他说的差不多了,直接打断了他的发言。

    “被告人胡猛的辩护人发表辩护意见。”审判长有点不耐烦道。

    马半山给方轶递了个眼神,那意思该你上场了!

    “审判长、审判员:辩护人认为,本案被告人胡猛并未以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式骗取他人财物,不符合诈骗罪的构成要件。理由如下:

    一、被告人胡猛并未实施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行为骗取借款人钱财

    首先,本案被告人运营公司过程中并未通过虚假宣传等方式,诱使或迫使借款人借款。案卷材料显示,借款人及平台工作人员均表示平台仅使用了“无抵押、不上征信、放款快”等宣传用语,且平台在借款界面已明确告知借款人包括借款金额、服务费、借款期限、到期还款金额及逾期费等内容,在放款之前,经过“借款协议确认”“借款数额确认”两道确认手续,在最终确认之前,借款人均可选择接受或放弃借款。

    其次,本案并未以“砍头息”等方式形成虚假债权债务关系。“套路贷”中的套路是以借款为幌子,通过设计套路,制造虚假的给付痕迹,以欺骗的手段收取各种名目的费用,最终达到非法占有借款人财产的目的。

    回到本案,被告人在经营公司期间既没有在借款时制造虚假的给付痕迹,也没有故意制造违约、肆意认定违约或者以其他手段恶意垒高债务等方式形成虚假的债权债务关系。辩护人认为,不能因为收取六百二十元的服务费折算后的利息超高,而就认定其具有“砍头息”套路。

    二、本案被告人主观上不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

    ‘套路贷’本质上是以借贷为幌子实施的诈骗行为,出借资金方最终目的并非收回本金并获取利息,而是为了非法占有借款人远超过本金、利息的财物。

    本案被告人放贷金额和借款金额一致,其追求的就是借款人支付超高利息,在借款到期时,主动联系借款人要求还本付息,其想要获得的不过是不受法律保护的超高利息。

    现实中,绝大部分民间借款的利息本身就比银行的贷款利息高,而且催收也比银行等金融机构难度要大很多,不应仅考虑其相对超高的利息,还应考量债权无法实现的风险。

    本案中被告人收取的利息确实超出了法律保护的范围很多,但不能以利息高就认定为“套路”。被告经营的公司的目标客户(借款人)基本都是征信极差的一类群体,被告人出借款项也要承担本金全损的风险,公诉人提供的证据亦能够证实平台具有很高的坏账率(超过百分之十五),因为被告人经营的公司对于借款人根本就没有实质性的制约,说的通俗点就是在撞大运。

    本案被告人作为公司的实控人,基于行业的特点和风险选择相对应的收益率,在借款人认可的条件下有偿放贷,其目的并不是要非法占有他人财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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