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辩护人对该份证据的真实性没有异议,但该证据中,藏刀上未检出被告人的指纹、DnA,不能建立被告人与犯罪行为之间的关联。
该证据只能证明犯罪事实发生,无法证明犯罪行为系被告人所为,实际上也无法证明被告人在案发时身处犯罪现场。完毕。”方轶质证道。
“公诉人继续举证。”审判长说道。
“第二份证据,法医鉴定意见证实,死者牛佳艳颈部正中见一7CM×6CM范围的皮下淤血,在其上部可见一2×横行创口,创缘较齐,可见血液溢出,其左侧见一皮瓣形成。
打开颈部,可见颈前肌肉软组织大量淤血,颈椎2、3椎体间可见一×创口。
鉴定结论:牛佳艳系在被他人扼压颈部致机械性窒息的状态下,又被刺伤颈部致椎动脉破裂大量失血而死亡。牛佳艳颈部创口皮瓣可由现场提取的臧刀两次抽动形成。
另外,被害人邓诗云右腕部见二条略平行的皮肤裂痕,分别为7CM、4CM,均已拆线,愈合良好,右腕部及各指活动、感觉无异常。
鉴定结论:邓诗云损伤为轻微伤。”检察员举证道。
“被告人房新月,你对检察员出示的该份证据有无异议?”审判长问道,法警重复着之前的动作。
“我没有异议。”房新月对于鉴定意见确实没有异议,她觉得专业机构鉴定出来的内容应该可信。
“辩护人,你对公诉人出示的该份证据有无异议?”审判长看向辩护席。
“辩护人对该份证据的真实性不存异议,但是该份证据不能建立被告人与犯罪行为之间的关联。”方轶说道。
“公诉人继续举证。”审判长说道。
“第三份证据,通话清单,证实被告人使用新买的手机号在案发当日的18:34、19:20、21:10多次与邓诗云通话。”检察员举证道。
“被告人房新月,你对检察员出示的该份证据有无异议?”审判长问道,法警再次走到被告人面前。
“没有异议。当日我确实给她打过电话,打电话是为了确定她家的位置。当晚我也确实去了她家。”房新月回道。
“辩护人,你对公诉人出示的该份证据有无异议?”审判长看向辩护席。
“辩护人对该份证据的真实性不存异议,但该证据只能表明被告人有犯罪嫌疑,不能直接建立被告人与犯罪行为之间的关联。”方轶质证道。
“请公诉人继续举证。”审判长说道。
“第四份证据是三份证人证言:
1、证人丛明昌证实,其与被告人房新月及被害人邓诗云均系情人关系。今年一月初,丛明昌向被告人提出分手,被告人不同意。
2、证人姜文菲证实,她是邓诗云的房东,案发当晚,她看见邓诗云和一个女的在院子里说话,然后二人就进了邓诗云租住的房子。晚十点半左右,她关大门时,看见邓诗云家的灯还亮着。后经辨认,当日与邓诗云说话的便是被告人。
早上七点半左右,姜文菲听到邓诗云的呼喊声,跑去她家,发现她女儿躺在床上,身下有血,邓诗云手腕部也有血。随后报警,并打电话通知了邓诗云的丈夫牛旺。”
3、证人牛旺(邓诗云丈夫)证实,案发次日早上七点五十分,牛旺接到房东姜文菲的电话称家里出事。牛旺慌忙回到家后发现家里全是警察,后经查看,他发现邓诗云的华为手机和家里的钥匙都不见了。房东为了防盗,一般会将院门反锁,没有大门钥匙根本无法出去。”检察员举证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