慕雪气定神闲的将滑落到胸前的头发撩到肩后,笑着说道:“樊董,瞧您说的,我和万律师为了给贵集团提供法律服务,都已经悄悄准备了快30年了呢。”
话音刚落,樊董哈哈大笑,“没想到慕律师不但人长得美,还很幽默啊。”
“樊董谬赞了,希望我们的专业也能得到您的认可。”
万良辰看气氛差不多了,就开口道:“樊董,各位同事,各位同行,我们团队昨晚刚拿到这个案件的材料,经过分析讨论,我们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掌握的证据材料,提出如下分析意见……”
万良辰借由开场白,巧妙的点出自己拿到材料的时间远晚于善律师,而且接下来的分析并非泛泛而谈,而是与慕雪提到的“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相呼应。两个人多年合作下来的默契可见一斑。
万良辰朗声道:“各位可以看到,中科公司提出了四项诉求,分别是违法分包的违约金1000多万,主要管理人员与投标不一致的违约金80多万,委托第三方施工产生的费用2400多万,以及各类罚款120多万。我们认为,本案的关键点恰好是金额最少的第二项诉求,人员不一致将影响是否存在违法分包行为的认定,中科公司是否以违法发包为由进行清场将影响其委托第三方施工产生费用的负担。所以,我先从第二项诉求展开分析。”
法律行业的行话,被称为“法言法语”,但也应“见什么人说什么话”。刚走出校门的法科生往往忽视听众的文化水平、知识背景和社会经验等实际情况,一概展现“法言法语”,自以为很专业,殊不知此举会导致客户不知律师在讲些什么。所以,碰到对法律知之甚少的客户,应在表意精确的前提下尽量通俗易懂,而针对樊董这样的“老江湖”,则应提高语言表达的专业程度,表述清晰,直指要点,否则容易让客户觉得律师不够专业。
“关于主要管理人员与投标人员不符的问题。我们认为,根据双方签订于2007年9月12日的《合同文件》第4.27条约定,项目经理已经变更成了张大强,张大强的职责和权限与《投标文件》关于项目经理的描述是一致的,详见证据第584页。投标日期与《合同文件》签署日期间隔达5个月,与项目开工日期间隔长达8个月,那么,张大强以外的现场人员与投标人员不一致的情况就可以进行合理解释,比如说工作变动。另外,从中科公司提交的《人员通讯录》、会议纪要等材料可知,中科公司对于现场主要管理人员与投标文件不一致的情况是明知的、默认的,整个项目过程中也未提出任何异议或主张。”
樊董、杨总等人频频点头表示认可,万良辰见状继续道:“关于非法转包以及违法分包的问题,我们认为……因此,中科公司主张贵集团承担非法转包以及违法分包违约金的诉求得到人民法院支持的可能性较小,当然,我们也建议尽可能收集可以证明集团对涉案工程的施工活动进行组织管理的证据。”
“……贵集团应否承担第三方施工的费用,应从贵集团退场原因、方式和双方关于第三方施工费用的约定进行分析,证据第1003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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