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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38章 正当防卫权是生来便有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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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但是我方当事人在从孙少宇手中夺走那柄水果刀之后后续所实施的防卫行为就可以被你称之为口中的不是在行使正当防卫权,而是在故意谋杀吗?

    很明显不可能!

    佛家讲究因果,法律更讲究因果。

    如果不是因为孙少宇前来暴力催收强奸了我方当事人的妻子罗老三,并且还想要绑走我方当事人的女儿胡浅浅,甚至还要在最后拿起刀砍向我方当事人,我方当事人是不可能对孙少宇实施杀害的。

    这也就是说故意杀人罪这个罪名是不可能成立的,孙少宇的死来源于他生前的所作所为,是他自己种下的因,得出了自己被砍死的结果!

    而对于我方当事人的行为究竟应该如何进行判定?我方的主张是我方当事人的行为属于合理合规,合法合计,合情合理的完完全全的正当防卫!

    第一,我方当事人是在面对违法行为时,为了守护法律秩序的尊严来进行的行为,法律也应当为我方当事人预留更宽裕的行动空间,在这个更宽裕的行动空间内,我方当事人选择了比紧急避险更为主动和果断的反击是合理合法的!

    第二,我方当事人胡凯击杀实施不法侵害行为的犯罪者孙少羽不仅仅保护了具体的法律权益,而且还为整个公民维护法律秩序不受到侵犯,作出了巨大的贡献!

    从这里面可以看出来,我方当事人所代表的利益必定在法律原则上高于不法侵害者的利益,所以在法律衡量,我方当事人的防卫行为的时候,无需进行严格的法益衡量,完全可以视作是行使正当防卫权!

    在以往许多的涉及到正当防卫的案子里面,想要判定其正当防卫行为十分的困难的原因,主要是因为刑法第20条的沉睡,以及相对应的司法机关的不作为,不愿意承担责任。

    然而我想要告诉大家的是!

    每一个自身权利正在受到不法侵害的人都拥有正当防卫权,可以行使正当防卫行为,受到威胁,受到强奸,受到抢劫的权利,都必须加以维护,这是我们每个人自出生以来便拥有的权利,也必须加以扞卫!

    在这里我必须要提到的一点是,对于防卫行为所针对的实施不法侵害的那个人是不应该存在任何差别的,也不需要给正在实施不法行为的人任何尊重。

    对于每一个侵犯了我们公民所拥有的正当权利的人,任何人都可以为了保护自己的正当权益不受到侵害,而用法律正义的铁拳将其驱逐!

    我方当事人胡凯对孙少宇不仅仅是为了扞卫我方当事人自己的合法权益,更是为了扞卫法律秩序与法律的尊严!

    但是就算是出于这样的目的和初心。

    哪怕我方才是真正的正义一方。

    哪怕我方当事人行使的事合理合法的正当防卫权。

    我方当事人的妻子依旧选择了跳楼,季岳恒检察官,你知道为什么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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