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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米国望厦约定-本资料来自百度百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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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设洋行经理,现经议定将洋行名目裁撤,所有协众国民人贩货进口、出口,均准其自与中华商民任便交易,不加限制,以杜包揽把持之弊。

    第十六款中华商人遇有拖欠协众国人债项,或诓骗财物,听协众国人自向讨取,不能官为保偿;若控告到官,中华地方官接到领~事官照会,即应秉公查明,催追还欠。倘欠债之人实已身亡产绝,诓骗之犯实已逃匿无踪,协众国人不得报洋行代赔之旧例,呈请着赔。若协众国人有拖欠、诓骗华商财物之事,仿照此例办理,领~事官亦不保偿。

    第十七款协众国民人在五港口贸易,或久居,或暂住,均准其租赁民房,或租地自行建楼,并设立医馆、礼拜堂及殡葬之处。必须由中华地方官会同领~事等官,体察民情,择定地基;听协众国人与内民公平议定租息,内民不得抬价掯勒,远人勿许强租硬占,务须各出情愿,以昭公允;倘坟墓或被中华民人毁掘,中华地方官严拿照例治罪。其协众国人泊船寄居处所,商民、水手人等止准在近地行走,不准远赴内地乡村,任意闲游,尤不得赴市镇私行贸易;应由五港口地方官,各就民情地势,与领~事官议定界址,不许逾越,以期永久彼此相安。

    第十八款准合协众国官民延请中华各方士民人等教习各方语音,并帮办文墨事件,不论所延请者系何等样人,中华地方官民等均不得稍有阻挠、陷害等情;并准其采买中华各项书籍。

    第十九款嗣后协众国民人在中华安分贸易,与中华民人互相友爱,地方官自必时加保护,令其身家全安,并查禁匪徒不得欺凌骚挠。倘有内地不法匪徒逞凶放火,焚烧洋楼,掠夺财物,领~事官速即报明地方官,派拨兵役弹压查拿,并将焚抢匪徒按例严办。

    第二十款协众国民人运货进口,既经纳清税饷,倘有欲将已卸之货运往别口售卖者,禀明领~事官转报关口,检查货税底薄相符,委员验明实系原包、原货,并无拆动抽换情弊,即将某若干担已完税若干之处填入牌照,发该商收执,一面行文别口关口查照。俟该船进口,查验符合,即准开舱出售,免其重纳税饷。若有影射夹带情事,经关口查出,罚货入官。

    第二十一款嗣后中华民人与协众国民人有争斗、词讼、交涉事件、中华民人由中华地方官捉拿审讯,照中华例治罪;协众国民人由领~事等官捉拿审讯,照本国例治罪;但须两得其平,秉公断结,不得各存偏护,致启争端。

    第二十二款协众国现与中华订明和好,五处港口听其船只往来贸易。倘日后另有别国与中华不和,中华止应禁阻不和之国不准来五口~交贸,其协众国人自往别国贸易,或贩运其国之货物前来五口,中华应认明协众国旗号,便准入港;惟协众国商船不得私带别国一兵进口,及听受别国商人贿嘱,换给旗号,代为运货入口贸易;倘有犯此禁令,听中华查出拿办。

    第二十三款每届中华年终,分驻五港口各领~事官应将协众国一年出入口船只、货物数目及估定价值,详细开报各本省总督,转咨户部,以凭查验。

    第二十四款协众国民人因有要事向中华地方官办诉,先禀明领~事等官,查明禀内字句明顺、事在情理者,即为转行地方官查办。中华商民因有要事向领~事等官办诉,先禀明地方官,查明禀内字句明顺、事在情理者,即为转行领~事等官查办。倘遇有中华人与协众国人因事相争不能以和平调处者,即须两国官府查明,公议察夺。

    第二十五款协众国民人在中华各港口,自因财产涉讼,由本国领~事等官讯明办理;若协众国民人在中华与别国贸易之人因事争论者,应听两造查照各本国所立约定办理,中华官府均不得过问。

    第二十六款协众国贸易船只进中华五港口湾泊,仍归各领~事等官督同船主人等经管,中华无从统辖。倘遇有外洋别国凌害协众国贸易民人,中华不能代为报复。若协众国商船在中华所辖内洋被盗抢劫者,中华地方文武官一经闻报,即须严拿强盗,照例治罪,起获原赃,无论多少,均交近地领~事等官,全付本人收回;但中华地广人稠,万一正盗不能缉获,或有盗无赃,及起赃不全,中华地方官例有处分,不能赔还赃物。

    第二十七款协众国贸易船只,若在中华洋面,遭风触礁搁浅,遇盗致有损坏,沿海地方官查知,即应设法拯救,酌加抚恤,俾得驶至本港口修整,一切采买米粮,汲取淡水,均不得稍为禁阻,如该商船在外洋损坏,漂至中华沿海地方者,经官查明,亦应一体抚恤,妥为办理。

    第二十八款协众国民人贸易船只、财物在中华五港口者,地方官均不强取威胁,如封船公用等事,应听其安生贸易,免致苦果。

    第二十九款协众国民人,间有在船上,不安本分,离船逃走,至内地避匿者,中华地方官即派役拿送领~事等官治罪。若有中华犯法民人逃至协众国人寓馆及商船潜匿者,中华地方官查出,即行文领~事等官捉拿送回,均不得稍有庇匿。至协众国商民、水手人等,均归领~事等官随时稽查约束。倘两国人有倚强滋事,轻用火器伤人,致酿斗杀重案,两国官府均应执法严办,不得稍有偏徇,致令众心不服。

    第三十款嗣役中华大臣与协众国大臣公文往来,应照平行之礼,用“照会”字样。领~事等官与中华地方官公文往来,亦用“照会”字样。申报大宪,用“申陈”字样。若平民禀报官宪,仍用“禀呈”字样。均不得欺藐不恭,有伤公谊。至两国均不得互相征索礼物。

    第三十一款协众国日后若有国书递达中华朝廷者,应由中华办理外国事务之钦差大臣,或两广、闽浙、两江总督等大臣将原书代奏。

    第三十二款嗣后协众国如有兵船巡查贸易至中华各港口者,其兵船之水师提督及水师大员与中华该处港口之文武大宪均以平行之礼相待,以示和好之谊;该船如有采卖食物、汲取淡水等项,中华均不得禁阻,如或兵船损坏,亦准修补。

    第三十三款协众国民人凡有擅自向别处不开关之港口私行贸易及走私漏税,或携带阿芙蓉及别项违禁货物至中华者,听中华地方官自行办理治罪,协众国官民均不得稍有袒护;若别国船只冒协众国旗号做不法贸易者,协众国自应设法禁止。

    第三十四款和约一经议定,两国各宜遵守,不得轻有更改;至各口情形不一,所有贸易及海面各款恐不无稍有变通之处,应俟十二年后,两国派员公平酌办。又和约既经批准后,两国官民人等均应恪遵;至协众国中各国均不得遣员到来,另有异议。

    以上关涉太平、和好、贸易、海面各款约定,应俟各大臣奏明中华大皇帝批准,大协众国大伯理玺天德既得各国选举国会长公会大臣议定允肯批准。限以十八个月即将两国君上批准之约定互换,若能早互换,尤为善美。兹将现定约定先由中华国钦差大臣太子少保两广总督部堂总理五口通商善后事宜办理外国事务宗室耆,大协众国钦差全权大臣驻中华顾圣,钤盖关防印信,书名画押,以昭信守。须至和约者。

    道光二十四年五月十八日,即我主耶稣基理师督降生后纪年之一千八百四十四年七月初三日,在望厦钤盖关防。

    附注

    本章程见《关口中外约定》,卷1,页677-690。英文本见《关口中外约定》,与汉文本列在同页上。

    本章程因在望厦村签订,通常称为《望厦约定》。一八四五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在广~~州交换批准。

    关口税则与一八四三年七月二十二日的中英关口税则差不多完全相同。所不同的只是:中华米国税则最后规定:“进口违禁货物——阿芙蓉”,是中华英吉利税则所没有的。关口税则汉、英文本均见《关口中外约定》,卷1,页691-7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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